原告何*诉被告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被告于2017年9月1日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原告当即履行出借款项义务,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10天一付。2017年9月12日,被告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又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也当即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并约定其中20万元于2017年9月12日晚上立即归还,另10万元于2017年9月13日归还。借款均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息。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7年9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2019年1月12日暂计5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0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文书还有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