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诉被告庞**、第三人李**、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被告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李*、李**向本院提出对李*、李**与庞**是否为同胞关系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庞**未配合取样,2019年6月4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无法受理该委托鉴定事项的复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两原告分割庞**死亡赔偿金3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李**与被告庞**、第三人李**系同胞兄妹关系,四人的兄弟庞**(身份证号码:)于2018年10月27日在广东省...(本文书还有3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