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该房产设定有超额抵押及有多重查封),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本文书还有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