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苏**与被申请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长治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晋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后,苏**不服,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苏**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000元,支付同工不同酬减少的原告工资、福*、劳*等待遇损失500000元,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95000元,判决被申请人支付为同工同酬减少的住房公积金150000元,赔偿因养*...(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