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审查,对上诉人卢*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上述证据能否证明山西信托存在未尽管理职责的违约行为,在本案的焦点问题中予以分析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上诉人卢*对原审第三人光大银行及晋商银行在一审及上诉时均无诉讼请求,合议庭当庭向上诉人进行了释明与确认,卢*明确表示不增加、变更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二审程序是否应当中止;(三)卢*实际损失是多少;(四)山西信托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未尽管理职责的违约行为;(五)第三人光大银行、晋商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上诉人卢*主张,一审不顾行政监管部门的最终调查结论对本案事实的潜在影响,未中止本案审理,程序违法。经查,上诉人等投资者确向山西省银监局提交了《反映山西信托信裕15号产品违规问题》的信访材料,山西省银监局于2019年9月18日予以回复,明确关于赔偿事项属于纠纷事项,应通过协商或...(本文书还有3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