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
原告董**诉被告王*、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支付本金8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起,以85万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对上述债务承...(本文书还有3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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