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祥公司)诉被告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潘**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7207.34元;2、请求判令被告潘**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7207.3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6月1日,28.83元,1、2项合计7236.17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3日,被告为购买江西开泰红旗科技有限公司的手机苹果iphone6s(16g)银色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信息服务...(本文书还有2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