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晋0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工程款27562856.52元及其利息(以27562856.52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24843357.59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太原中院(2018)晋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晋民终****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号民事判...(本文书还有3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