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李**与张春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关**对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黑0302执****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关**称,2010年6月30日-2010年7月4日关**与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商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安置关**回迁地址为虎林市迎春***小区**号楼x号门市,关**交纳超面积房款17.2万元,占有并使用上述房屋,至此该房屋所有权归关**所有。2019年7月26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302执****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房屋,本人认为查封错误,故申请中止该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虎林市迎春***小区**号楼x号门市的查封。关**提交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商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交款收条、施工承包人王*宏出具的证明及2019年9月16日在虎林市人民法院复印的证明。
申请执行人李**对异议人关**...(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