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9)赣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如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收取了上诉人彩礼140000元,应返还上诉人。
被上诉人韩*辩称: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答辩人支付过彩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上诉人王*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回原告彩礼140000元和价值40000元的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及价值2000元的六块祖传银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本文书还有1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