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孙**、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孙**本人并作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172800元(其中利息自2015年6月14日起按照利率24%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请求保护至被告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等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3日,经朋友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各方约定于2015年6月13日前清偿借款,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后被告仅偿还了少部分本金20000元,就不再支付。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总以暂时没钱为由推脱,被告有失诚信,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故提起诉讼。
孙**辩称,2015年6月份我是通过我和原...(本文书还有2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