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李**、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南宁市明秀东路**号广西远航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现改为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市场运作房**幢**单元**层**号房的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至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5年9月,广西远航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公司”)启动职工市场运作房项目,被告李**作为远航公司的职工获得远航公司一套市场运作房指标。2005年9月,经两被告协商一致,决定放弃自行购买房改房的福利,因为当时二被告与原告一家感情较好,两家交往频繁,经原告...(本文书还有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