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农商银行)与被告赵**、张**、芮**、王**、xx、王**、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丰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张**、芮**、王**、xx、王**、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丰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向宝丰农商银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8700.50元(利息暂计算到2018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3.486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息合计358700.50元;2.判令被告芮**、张**、王**、xx、王**、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本文书还有3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