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明与被告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芦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赵**给付芦明人工费70,0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芦明从2002年开始给赵**在安达多处工地施工。赵**到2007年共欠芦明人工费70,000.00元。赵**于2016年12月20日给芦明出具欠据一张,约定工程结算后给付。赵**到了结算期后未给付,经芦明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赵**辩称,芦明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芦明于2002年-2004年期间在安达市***小区、××及鸿牛广场承接部分劳务工程赵**结算的时间是2006年12月20日,是代表国富公司进行结算是职务行为,芦明诉讼主体不当此款在2007年已全部结清,芦明持有作废的欠条起诉,不但超过诉讼时效,实质是恶意诉讼的行为,请法庭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系安达市国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本文书还有1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