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1与被告孔**、鹿寨正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正安公交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正源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潘*西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黄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正安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当庭变更):一、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8600.84元。其中:医疗费2006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护理费5137,交通费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7日13时许,原告在鹿寨县寨沙镇乘坐被告孔**驾驶的正安公交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桂b×××××)向鹿寨方向行驶至国道323线95...(本文书还有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