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参加诉讼,被告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违约金9200元给原告(剩余违约金应计算到被告还清本金及违约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违约金5200元给原告(剩余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还清本金及违约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服务费2720元;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为3个月。2018年1月1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以上...(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