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四平市誉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四平市誉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冷*的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2015年7月起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王**经常向原告李*提出因公司销售汽车资金紧张为由借款,原告出于帮助之心,分几次拿出全部家庭全部积蓄借给被告,被告每年到期时收回亲手写给原告的借条,被告再重写出人民币总额的借条再给予原告,至今日,被告写给原告借条两张,两张总额人民币2674242元。2018年8月原告开始向被告多次提出还款,被告采取推诿、躲避等手段,不还原告借款至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理应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四平市誉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公司股东冷...(本文书还有1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