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兰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5,600元(以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23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23日);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将第2、3项诉讼请求合并,明**:要求被告按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前夫的表妹。2017年2月23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20...(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