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兰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600元(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6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6日);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将第2、3项诉讼请求合并,明**:要求被告按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表妹。2017年6月6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7月6日。原...(本文书还有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