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肇事车辆川b******号捷达轿车的车主是四川省江油市义新乡书房村梁东,该车为非营运车辆。2009年8月10日梁东将该车以每天150元的价格租给许**,租期35天,梁东共收取费用5200多元。梁东为川b******号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购买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09年11月4日止,投保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之责),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14日止。
民事赔偿部分,经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许**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许**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任**、许**、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供述,证人李××、李××等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肇事车车主梁东关于租车并收取租车费用的证言,另有尸检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投保单以及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安阳市龙安区人...(本文书还有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