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芜湖市新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马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安徽省林业局、原审第三人芜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螺公司)林业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海螺公司因安徽省繁昌县库山矿区水泥石灰岩矿采矿工程需要,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使用繁昌县繁阳镇大阳村、华**、库山村集体林地共计16.1760公顷。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采矿许可证》、环保部环审〔2008〕597号关于海螺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林地权属证明、林地征用补偿协议、《安徽省繁昌县库山矿区水泥石灰岩矿采矿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情况说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等。2017年12月26日,安徽省林业局对海螺公司作出皖林地审(2017)431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海螺公司使用繁昌县繁阳镇大阳村、华**、库山村集体林地共16.1760公顷。另查明,新马公司原为安徽省繁昌县马坝水泥厂(以下简称马坝水泥厂),该厂位于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库山村。因厂房建设,马坝水泥厂于1987年11月1日申请补办使用马坝乡库山村**号亩荒地的手续,安徽省人民政府于1990年12月28日审批同意该厂补办使用马坝乡库山村集体土地60亩。马坝水泥厂1984年因建厂房征用了马坝乡库山村**号亩林地,当时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安徽省林业局于2001年9月10日作出林资政〔2001〕...(本文书还有6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