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与被告覃桂民、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石*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1808.88元,司*误工费4600元,售票员误工费2300元,客车停运期间损失51149.24元,合计59858.1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莫**有一辆桂a×××××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在公路上营运,经营路线由南宁金桥客运站至忻城县古**,途径上林县三里、乔*、忻城县周*、古**,每天8点30分自南宁金桥客运站发车,中午13点00分自古蓬发往南宁金桥客运站。被告也有一辆客车在公路上营运,经营路线由南宁金桥客运站至马山县金*镇,途径上林县三里、乔*、忻城县周*、遂意、金*。
2018年9月27日13时许,原告莫*...(本文书还有2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