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男,1970年3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江苏高生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熊**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2日,熊**岗位为生产部门主任,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月26天,工资待遇为月人民币2400元熊**任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领导批评熊**后,熊**不仅未能及时改正,相反却在未经高生公司同意其辞职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故属于自动离岗,高生公司依法可以解除与熊**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一审对高生公司提供的证明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多份证据不予采信,导致一审错误认定高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判决高生公司支付赔偿金错误另外,熊**多次违反规章...(本文书还有3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