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李**,女,1984年1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上诉人广西阔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佳公司)因诉南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宁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桂7102行初****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阔佳公司的起诉。原告阔佳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桂71行终****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桂7102行初****号行政裁定,指令本案由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1月16日重新立案审理本案,4月9日作出(2019)桂7102行初****号行政裁定。阔佳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李**2015年4月27日至2016年6月8日期间在阔佳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工作2015年9月4日9时左右,李**在前往剑桥郡工地给客户量房,驾驶电动车途经清川大桥附近时,不慎摔倒...(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