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朱**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张*基于《出资协议》投入给颜红芳并通过颜红芳投入给吕*亮(现被法院保全在福州泰禾房地产公司的3100万元为合伙人资产);2、责令张*立即偿还原告出资的792.48万元及利息4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底,浙江省永康市的吕*亮因项目资金周*,通过颜红芳向被告张*提出借款要求。随后,被告便主动找到原告朱**,希望与原告合作共同通过颜红芳向吕*亮出借款项。此后,原告即将款项汇给被告,与被告出借的款项一并通过颜红芳出借给吕*亮。但是,吕*亮在借款以后并没有按照约定如期归还款项。截止2014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双方分别出借的款项进行了结算。双方在确认各自出借的款项以后订立了...(本文书还有3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