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医院辩称:1.鼓楼医院与名城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鼓楼医院并非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被起诉。名城公司是与凤阳明都医院在2011年8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又签订道路及下水合同补充协议,自始至终鼓楼医院都不是合同的主体之一,因此,与名城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凤阳明都医院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人其主体仍然存在,并不存在名城公司所称的被并入鼓楼医院的情形。凤阳明都医院的社会组织类型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其现在登记状态为撤销,并不是注销登记,并不意味着该单位不存在,只是不得再以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法律许可的各种活动。名城公司明显搞混了撤销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概念,才做出不符合事实的判断。3.名城公司要求鼓楼医院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书还有1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