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代威威、代士元因与被上诉人余**、余**、余**、余**、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代威威、代士元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代威威、代士元上诉称:一、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判决上诉人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114292.02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余**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正在进行当中,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应当中止审理本案,但仍开庭审理和判决,因此,原审法院本案程序违法,应予纠正。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各项费用114292.02元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代威威与被上诉人余**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代威威次要责任,余**主要责任,但是原审法院却判决上诉人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全部赔...(本文书还有3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