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丽江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被上诉人邮储银行丽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对方负担。事实和理由:1.2014年10月邮储银行丽江分行贷款给香格里拉市骏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杰工贸公司),徐**、杨**和金安拉姆作为该借款的抵押人分别以其三人各自名下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其中针对徐**提供抵押的该套房屋及对应土地(权属证号:建塘镇字第**、香土国用c-28第**),系杨**和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7)云3401民初****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杨**对涉案...(本文书还有3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