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木雅公司)、安徽蚌埠金尊地新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尊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白**诉称,被告深圳木雅公司中标被告金尊地公司的蚌埠新地城市广场b地块商业景观工程。2016年6月30日,两被告签订了《蚌埠新地城市广场b地块商业景观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7月6日,被告深圳木雅公司代表白兆云将工程施工人人费承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人工费承包合同》并加盖了深圳木雅公司蚌埠新地城市广场项目部章。该合同约定:施工地点蚌埠市蚌山区;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楼**层外景内置、街区连廊铺装(具体以甲方指派为准);乙方垫付主材款,铺材甲方出。连廊地砖铺装每平方米30元,其他部分按点工算,派工单价技术工300元/天,杂工160元/天,以及其他合同内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进行施工。在原告完成相关...(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