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龙*镇鑫信服装厂因与被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潮安区政府发布《关于广梅汕铁路龙*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安*(2014)18号),该通告的主要内容为:“一、广梅汕铁路龙*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起于我区金石镇湖美村,止于庵埠镇梅溪村,途经金石、龙*、东*、彩塘、庵埠等五个镇。征地拆迁范围为:广梅汕铁路龙*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主线路段及站场的征地红线图界内,具体以标示红线或界桩为准。二、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下称...(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