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朱**、原审第三人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精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新27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后,精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上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原审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撤销精河县人民法院(2018)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周**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朱**侵权是造成周**336000元经济损失的原因,其...(本文书还有3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