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王**、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国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5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0日18时,原告驾驶电动车与被告豫q×××**货车在泌阳县斗泌袁*路段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致残,被告承担主要责任。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王**辩称,1、被告车辆依法投有交强险,交强险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2、原告对自己的损害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3、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计算为2...(本文书还有3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