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老木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木香公司)、范**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同根三七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根三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老木香公司、范**申请再审称,(一)《产品购销合同》不能反映再审申请人老木香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真实交易情况。1、被申请人诉再审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共有五个案子,五个案子中被申请人诉称其向再审申请人老木香公司供货数量总共为130750公斤,但其中实际供货量仅有78000公斤,另包含52750公斤的“走票量”,即并未实际发生的虚增交易量。被申请人并未实际运送虚增交易量的52750公斤货物到指定地点并交付给北京同仁堂集团科技公司验收,实际交易并未发生;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应的随货运输回执、运输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将货物运...(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