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讷河市利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新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利新运输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新运输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挂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那么陈**要求解除合同就必须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陈**能够提出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不欠利新运输公司任何税费,而陈**尚欠利新运输公司税费二万多元,其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二、如果陈**缴纳了各项税费,就会取得相应的缴费收据,但原审庭审中,陈**未能提供其缴费票据以及相关证据,对陈**不缴纳税费证据,利新运输公司无法提供书证加以证实,因此原审法院将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给利新运输公司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陈**的原审诉讼请求,并由陈**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称:陈...(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