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诉被告赵**、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9日的利息42050元,按月利率15支付此款自2019年6月20日至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日,被告苗**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2016年9月5日,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2016年9月5日,经双方核算,被告赵**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认可尚*原告借款20000元,至2016年9月5日的利息32000元,并继续按月利率15计息。至2019年6月19日,尚*本金2...(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