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唐**、李**与被告钟**、戴**、蒋**、大竹县昌速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昌速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唐**、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李**、被告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戴**、蒋**、昌速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97546.5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1日,李*驾驶川s******号摩托车从达川区百节镇龙辉冼煤厂左转沿g210线往达川区百节镇街道行驶,当日10时43分许当车行驶至龙辉洗煤厂门口路段左转弯时,被告戴**驾驶的川a******(临)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大竹县向达州市经开区方向行驶,两车会车后,李*摔倒受伤。经送往达州南方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部门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两车车体痕迹(是否接触)进行鉴定,结论为摩托车右后转向信...(本文书还有4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