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李*;被告金**的委托代理人刘**、刘**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诉原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滨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决对原告已垫付的被申请人的医疗费442431.44元未作处理,并且确定另案解决。一审、二审判决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已经付了的医疗费也应按主次责任分担,被申请人应负担15%的医疗费,为66364.72元,这是被告多得的,应当返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被告返还多付的医疗费用66064元;2、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