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男,1982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段**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薛*负担。事实和理由:1.薛*户籍上的住址早已被拆迁,其离婚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2.双方因涉案房屋发生过多次诉讼,从其他案件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薛*实际控制、占用涉案房屋,段**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薛*居住在涉案房屋内。3.一审判决驳回段**的诉讼请求后,段**的父亲便自行将涉案房屋门锁...(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