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如下本案法律事实:1.2008年起至2016年,君山所与陆河公司建立法律服务关系,期间刘**先后以陆河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办理陆河公司与文山晨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联营合同纠纷案以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的多个借款合同纠纷案。2.2015年12月,经陆河公司委托,刘**以该公司代表的身份与德源公司洽谈并签订《茂名德源水电有限公司并购专用协议》(以下简称并购协议),约定德源公司收购由陆河公司管理经营的南令水电站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德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5月9日分两次将电站收购款9000万元汇入德源公司与君山所的共管账户。君山所于2016年5月11日,将该9000万元汇入陆河公司工会账户,陆河公司工会出具“收到德源公司购买股权款9000万元”的《收款收据》给君山所收执。同日,陆河公司工会通过农业银行付款46880064元到君山所在农业银行的24×××25帐户,2016年5月12日,君山所出具“兹由文山陆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交来代收股权款46880064元”的《收款收据》给陆河公司工会收执,陆河公司的前工会主席郑*在《收款收据》上批款“同意支付”。2016年5月23日,陆河公司工会向君山所与德源公司的共管账户24×××46付款43119936元,由君山所出具“兹由文山陆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交来退回代茂名市德源水电有限公司购买股权款43119936元”的《收款收据》给陆河公司工会收执,郑*在《收款收据》上批款“同意退款”。2016年5月25日...(本文书还有6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