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文山陆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山律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文山中院)(2018)云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于2019年5月30日组织了听证调查。上诉人陆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张*,被上诉人君山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陆河公司向本院上诉,提出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委托合同无效。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委托合同》无效。君山律所的刘**律师是陆河公司的常年法*顾问,这使其有机会担任陆河公司起诉文山晨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继而签订诉争的《委托合同》。这种特殊身份签订的合同有别于正常的《委托合同》,刘**作为陆河公司法*顾问,明知陆河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董事长职责等,明知上千万代理费的《委托合同》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但并未要求陆河公司履行这些程序,悄悄同陆河公司原董事长签订高额的《委托合同》,属于签约双方恶意串通的结果,损害了陆河公司及其职工的利*。2.君山律所没有完全履行代理义务。陆河公司知道高额《委托合同》后,曾提出重新商议代理费,但遭到拒绝。君山律所的刘**明知陆河公司被起诉及被执行的事实,却还在与茂名市德源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写明“不存在任何行政、司法部门对这些资产的强制收购、查封、征用及判决等”...(本文书还有6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