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诉被告何**、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姚**与被告何**、姜**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姜**继续履行与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2、判令何**、姜**支付王**违约定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何**、姜**承担。事实与理由:王**与何**、姜**通过凤阳县喜洋洋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介绍,预先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购买登记在何**名下坐落于凤阳府城镇城河南路**号的房屋。双方于2018年2月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何*...(本文书还有2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