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本案普洱工行与林产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为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普洱工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林业公司应当按约付息还本。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林产公司自2017年6月29日后未按约归还本金,2018年7月开始欠付利息,已经构成为违约,根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十条10.1(3)、10.2(3)的规定,借款人债务到期后未能清偿等,贷款人可以宣布合同立即到期,收回未偿还款项。按照该合同约定,林业公司未按约支付本息构成违约后,普洱工行可以按约宣布合同立即到期,本院认定本案借款合同到期,普洱工行该诉讼请求成立。合同到期,借款人林产公司应当按约归还本息,普洱工行主张的归还本金1亿元,及按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30%为年利率5.7%,逾期罚息为利息上浮40%为年利率7.98%,复利按逾期利率计付为年利率7.98%计算,有合同依据,计算正确,被告林产公司也予以认可,本院对普洱工行主张林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截止2018年10月20日利息2,311,608.91元,本息合计...(本文书还有4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