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5日17时40分,上诉人李*驾驶藏匿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8850克的云s×××××号解放牌小货车,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到达昆明市碧鸡路转西三环岔路口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盘问笔录、提取、封存记录及照片、毒品拆封、称量、取样、扣押记录及照片、提取检材笔录、检定证书、理化检验报告、证人张某、刘*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诉人李*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所作供述与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无视国家法律,...(本文书还有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