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张晖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申请人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056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张晖建筑器材租赁部不服该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做出(2018)湘01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560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10月23日,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张晖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第三人单**作为被告参加本...(本文书还有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