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诉被告李**、曹**、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220563.6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跟随被告李**在被告曹**经营的喜洋洋贵族幼儿园施工,2018年10月21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之后被送往解放军一五九中学医院治疗,住院15天,花费数万元。原告受伤后多次联系二被告要求给予补偿,但二被告均不予理会。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申请追加被告常**参加诉讼,但原告常**明确表示不让常**承担责任。
被告...(本文书还有3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