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地是位于鹿寨××辖区内地名为黄山岭—带的林地,四至范围为:东到山脚,南到山沟,西到山沟,北到山腰,面积294亩。争议地经营管理现状为:下龙兴村民小组村民种植的尾叶桉和柑橘共243亩以及上龙兴村民小组村民种植的柑橘17亩,剩下34亩为下龙兴村民小组村民经营管理的空地。争议地黄山岭分水岭的南面一带林地在解放前是上龙兴村民小组村民龙启绿及其父亲种植经营的茶子林地,土地改革后,上龙兴村民小组有村民对争议地内的油茶籽进行采摘和管理。林业三定时期,鹿寨县政府在1983年的山界林权登记工作中,将地名为“如来山”和“六定岭至都勒岭”的1385.9亩林地登记在上龙兴生产队名下,并制作存档了证号为xxxx号的山界林权证(存根)及附图。根据xxxx号山界林权证(存根)附图,本案争议地有16亩在xxxx号山界林权证登记的林地范围内,其余278亩林地在图上属于标注编号为32号的“下...(本文书还有1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