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第三人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本金3227653.3元;2.支付因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3527941.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以后仍按照契约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3.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0元;4.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10日,彭**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彭**将其所有的位于中牟县芦医庙工贸园区(九龙工业园)的房屋及土地(房权证字第**,建筑面积357.96平方米;房房权证字第**,筑面积39.28平方米;房权房权证字第**,面积43.76平方米;房权证房权证字第**,积2343.69平方米;土地证字牟**2004第483号)转让给被告,被告自愿以4107984元的价款购买上述房屋及土地。扣除代彭**支付的在建工程款880330.7元后,被告仍欠付3227653.3元。对于欠付款项,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款2000000元,于2...(本文书还有5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