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准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人寿财险准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4年3月30日00时25分许,刘**驾驶蒙k******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准格尔旗壕羊线80km+300m处时,与相向行驶至此处的武占小驾驶的蒙k******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及武占小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武占小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武占小承担次要责任,刘**承担主要责任。后刘**与武占小的家属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且实际履行,武占小驾驶的蒙k******号车辆在人寿财险准旗支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刘**医疗费...(本文书还有2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