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被告胡*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9500元(原主张500000元,庭审中确认为459500元);2.判决两被告偿还截止到2018年12月20日利息121479元(原主张141000.02元,庭审中确认为121479元),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5%继续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6日,胡**原告借款300000元;2013年12月10日,胡*再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日,胡**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利息按1.5%提取,每月利息在每季度之前支付,第一笔借款叁拾万元系2012月12月6日,第二笔贰拾万元系2013年12月10日”。此后,胡*依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