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不服被告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被告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00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辽宁省各市、县、区、街道、多镇采购的××疫苗、卡介苗、××疫苗、百白破疫苗(无细胞)、白破疫苗、麻风疫苗、××减毒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减毒活疫苗、水痘疫苗的生产单位、批号、不良反应记录。被告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8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但未向原告公开上述信息。原告认为,被告具有公开上述信息的法定义务,未向原告公开上述信息,应属违法。为维护原告作为公*的知情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例》第二十四、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未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违法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2000...(本文书还有2003字未显示)